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主动、个性化发展,特制定本章程,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俱乐部(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机制,保证学生社团活动生动、健康、有序、规范地开展。
第二条 新葡的京集团4321学生社团,是由有共同兴趣爱好和志向的学生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凡在校高中生对社团的活动感兴趣并承认社团章程的均可申请参加。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学生管理有关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艺体、学术等课外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设健康、活泼、向上的校园文化,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能力,促进学生领导才能的提升。
第五条 共青团新葡的京集团4321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校学生社团的领导部门。其基本职责是:负责学校社团的审批,星级社团的评比,依据学校学生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负责对学校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校学生社团联盟是校团委与学生社团之间的纽带,是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机构。其基本职责是:依据本章程,接受校团委的领导和委托,执行校团委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权力,承担学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好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推进学校学生社团活动创新与和谐发展。校学生社团联盟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秘书长2人和干事2人,并聘请社团观察员若干名。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程序
(一)凡拟成立社团组织,其发起者或主要组织者须上交申请材料一份,交校学生社团联盟审批。社团申请人应将社团申请材料保留电子版,材料中有涉及签名与盖章的,均须附原件。材料内容包括:
1.社团发起人的资料。分为社团主要发起人、首批社团成员资料和指导老师名单。社团主要发起人资料包括:个人简介、能力介绍、获奖情况、并附其所在年级组老师的意见。首批社团成员资料内容包括:成员姓名、班级、性别以及个人亲笔签名。指导老师名单包括:老师姓名、职务、指导意见及亲笔签名。
2.社团章程一份。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名称、宗旨、所属类别;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的程序;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3.社团徽志的草案和草图各一份。
(二)校学生社团联盟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聘请老师和学生组建社团专业委员会,负责社团的审批。社团专业委员会组织社团负责人进行相关答辩(答辩主要考察: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计划组织能力,语言表达,相关知识,人际交往,与社团有关的能力和素养,社团活动的策划与组织,预期的成果等)。
(三)审核通过后,由校社团联盟对新成立的社团及社团负责人在全校进行公示,以及更新相关社团资料(如通信录)。审批通过的社团,需按要求填写《新葡的京集团4321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和《新葡的京集团4321社团成员情况登记表》,并将表格及时上交学生社团联盟存档。对未获批准的学生社团成立申请,校社团联盟将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
(四)社团一经审批通过,新社团可成立理事会,正式聘请至少一名校内教师作为指导老师,并召开推介、招募和成立大会。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
(一)学生社团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服从校学生社团联盟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学校有关条例。
(二)学生社团必须由至少3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社团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学生社团必须具备明确的章程以规定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和原则、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管理制度等,必须拥有不少于五名的成员、一个完整的组织机构及至少一名指导老师。
(五)学生社团不得带有营利目的和性质。
第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时间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以每学期受理一次为原则,期限为第一学期9月份和第二学期的3月份。一般于当月的第一和第二个星期提出申请,第三和第四个星期公告是否通过审核。如有特殊情况,以社团联盟的通知为准。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注册制度
已经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学生社团联盟领取《新葡的京集团4321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新葡的京集团4321学生社团成员情况登记表》进行学期注册,逾期未注册的予以警告,四周内未注册的予以注销。
学生社团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上学期工作总结;
2、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3、社团本学期经费预算;
4、社团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一切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一)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完成修改并形成草案后的10日内报学生社团联盟核准。学生社团的注册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社团内部形成决议后在10日内向学生社团联盟申请变更登记。
(二)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盟申请注销登记:违反学校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之宗旨的;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分立或合并的;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由于其他原因被禁止活动的。
(三)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联盟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和妥当处置,并出具清算处置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四)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生社团联盟办理注销登记,由学生社团联盟向全校以公告形式通报社团的注销。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
(一)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本社团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关职权。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以下基本职责: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总结;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二)学生社团的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盟批准和备案。学生社团的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理事会
二十人以上的社团需设立学生社团理事会。学生社团理事会是社团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理事会由社团负责人(3-5人)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上届社团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社团联盟审查、备案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本社团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对于二十人以下的社团,不做成立学生社团理事会的要求,但是社团必须至少推选出1名负责人,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 学生社团理事会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盟反映所在学生社团的问题和情况。
(四) 学生社团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五)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六)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社团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社团活动管理
(一)社团应按照本社团宗旨,树立精益求精意识,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制定社团学期活动计划,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社团“我参与,我投入,我精彩”的精神,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
(二)社团在开展活动一周前与指导老师共同制定活动计划;将活动宣传海报电子稿交给社团联盟添加同意标志,获得批准后方可展开活动;印制海报张贴在指定位置;按期组织活动,并自觉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社团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并可把图文资料向《七彩南外》、学生处等投稿,以扩大社团在校内外的影响力。
(四)鼓励社团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为其活动开展宣传,提高宣传质量,扩大其在校内外的影响。其中,校外宣传,需报并经团委批准后执行;校内宣传如张贴海报等,需由学生社团联盟统一管理,在学校指定地点进行。
(五)学生社团除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保质量地开展活动外,应自觉服从相应团组织的安排,承担义务工作。
第十六条 社团招新安排
每学年开始,各注册社团应在社团联盟统一组织下进行招收新会员的工作,并且应在开学两个月内完成。社团招收新会员所收会费情况以及社团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必须上报给校学生社团联盟,由校学生社团联盟对各社团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社团刊物管理
学生社团主办刊物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稿件由社团指导教师初审把关后,交校学生社团联盟审核,通过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在名称上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社团性质相符;社团刊物应保证其延续性。
第十八条 任何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会徽和其他标志,但须在获得校团委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每年五至六月份由校学生社团联盟牵头,组织社团专业委员会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和评价。学生社团评价结果包括普通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四个档次。星级社团评估标准等详见《新葡的京集团4321星级社团评比办法》。
第二十条 获得星级社团称号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报请学校进行表彰并给予社团经费上的奖励,同时在上级团组织的相关表彰中享有优先权。获得星级社团称号的学生社团的社长、优秀社员和指导教师也将获得相关个人荣誉称号,并在上级团组织的相关表彰中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盟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章程规定、不服从校团委和社团联盟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社团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的;
(四)按规定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校团委和社团联盟开展工作的;
(七)在校内或校外产生负面影响的;
(八)存在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和社团联盟有权将其解散:
(一)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和章程,情节恶劣、造成校誉损害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警告或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所有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5人的;
(六)连续半年未有效组织成员进行社团活动的。
第五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由校内教职工担任,原则上一位老师担任不超过2个社团的指导老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发起人自行联系聘请,一般聘任期为一年。社团将指导老师聘任情况报学校社团联盟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学生制定社团年度工作计划,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二)指导并参与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引导学生不断总结;
(三)担任学生社团刊物的责任编辑,负责学生社团的对外宣传;
第二十六条 星级社团的指导教师由学校认定计入其班主任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 社团联盟每年组织评选优秀社团指导教师,并报由学校进行表彰和奖励。
新葡的京集团4321社团联盟
20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