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科学、合理地
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水平,促进新葡的京集团学生培养目
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施行的对象是新葡的京集团初中各年
级学生,高中年级学生暂不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施行后,在初中年级不再评定
“三好学生”、“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的制定原则是力求体现测评
体系的科学性和教育性、测评内容的导向性和激励
性、测评过程的主体性和动态性、测评结果的反馈性
和实效性。
二、测评程序
第五条 “星级学子”评定由年级组具体负责。
各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本班级学生各
方面素质的自评进行班级评定。班级测评小组由班
主任任组长,班长、纪律委员为当然成员,另由班级学
生推选学生代表若干共同组成。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累积一次成
绩。白评、组评工作在期终考试前一周完成,最后评
定在期终考试结束后完成。年级组长在指定时间内
将本年级“星级学子”初评名单提交学生处审核。
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填人《学生素质发
展报告书》,“星级学子”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关键是平时
考核。各年级组、班级应按学校要求,结合本班实际
情况加强平时考核,认真积累各种材料、数据。学校
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年级组、班级通报情况,提供有关
数据,支持搞好平时考核工作。各测评小组要妥善保
管好测评原始材料,建立健全测评档案。
三、测评内容
第九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从思想品德,学习能
力、身心健康、社会实践、技能特长五个方面进行,每
个方面视表现水平不同分为A、B、c、三个等第。
第十条 思想品德素质分列十个子项目,十项均
得“A”则可获得“品德之星”。
第十一条 学习能力素质分列八个子项目,八项
均得“A”则可获得“学习之星”。如果第一项得“B’’,
但学习成绩进步非常显著,其它子项均得“A”,经年级
组长审核报学生处批准,则可获得“学习之星”。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素质分列七个子项目,七项
均得“A”则可获得“健康之星”。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素质分列四个子项目,四
项均得“A”方可获得“实践之星”。
第十四条 技能特长素质分列四个子项目,根
据实际情况选填,任一项获得“A”,就可获得“特长之
星”。集体项目原则上只计算其中2名主力成员,如
遇特殊情况,由主管部门或分管老师认定,报学生处
审批。
四、附则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测
评成绩,作为评定南外“星级学子”的定量依据。
第十六条 获得星级学子称号者由学校授予证
书并且通报表彰。一学年连续两次获南外“五星学
子”荣誉者,由学校予以特别嘉奖。
第十七条 南外“星级学子”评定最高奖项为
“五星学子”。“五星学子”的评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班级总人数的5%左右;“四星学子”的比例原则上控
制在班级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八条 年级组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如
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星级学子”获奖比例,可按年
级总人数5%左右的比例,综合协调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权在学生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起试行。